3、商品经济带有强烈的私人性质,这种经济形式将带来人与人之间的普遍对立。
由此而衍生出笃父子,睦兄弟,和夫妇,尊老爱幼,恤寡抚孤……一整套的家庭道德规范。当我们说一个国家的衰落或政治的腐败时,除了外族入侵,在绝大部分意义上就是指政治权力的腐败,失去了它平衡的作用。
正是因为人有这种非由外铄我的道德,人才有了之所以成为人的根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人类历史上引致的翻天覆地的变化,正是在于它把尽可能多的人投入于个人利得大化的竞赛场中,让个人权利普遍地得以提高,社会财富得以充分的涌流,形成了当下道德与权利的格局。第二节 道德与权利的辩证法一 道德和权利与法律的关系通过前面的论证我们已经清楚道德和权利是道的两极,它们从出于人性,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主导着人们的俗世生活,构成了我们的现实世界。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27] 详细分析参见方宇军著:《经济学的新思维》。
直到近代,才出现了专门研究如何获取权利(即财富)的学问——经济学,即便如此,现在的经济学仍然是真理与谬误参半,未能完全主导权利获取的进程。他们之间会有矛盾,甚至会产生恶的对立,这将是法律的用武之地。以义务为本位,特别重视人与人之关系,课其责任于自己,而不求之于人。
我们不要埋怨中国的老祖宗没有权利(按现代义)的词组,rights在西方也是一个新词,是近代以后才出现的,[4]宋旭明博士也指出,人们常说的罗马法中的权利,其实只能称作应得。末富主要是指经营工商这些古代称之为末业带来的财富。是以邻国交于齐,财畜货殖,世为强国。[62]以管窥豹,可见其细微之著。
[56]通过上面的论证,下列几点得以明确:1、权利的产生,由人们的生产方式所决定。[61] 参见(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第1322页,讼谓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
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26] 《盐铁论·本议》[27] 同上。紧接着的下面一条法规,即盗贼律288:诸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者,以私辄用财产论加二等。马克思指出: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他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
若有所规求而故杀期以下卑幼者,绞。 [1] 《荀子·君道》[2] 《史记·魏其武安侯传》[3] 用耶林的话说:权利自身不外是一个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2、商品交换的出现及其发展,使权利关系更为明确更为广泛。[66]分别有不同的官员来处理。
[71]也就是说,民间的民事纠纷,让了解情况的左邻右舍来参予解决。第一节 中国历史上的权利一 权利发微权利一词,在中国古代早就存在,而作为法律术语的权利,却是近代的发明,其间曲折,略作说明。
孔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现代的某些法学家认为礼是中国法制的一部分。
官职的大类分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六类,各类又下分各种部属。但是,权利的区别是重要的,有了这种区别,就能判别哪些权利是需要法律保护的,使之成为真正的权利。这样的权利,怎么可能进入法律呢?真要进入法律,也不可能是法律要保护的对象,而只可能是法律要惩治的对象。要特别提到的是以质剂结信而止讼这一规定,质剂犹如今天的买卖合同或契约,大买卖(如奴仆、马牛之属)用质,小买卖(如兵器、珍异之物等)用剂。第三节 权利在古代法制中的表现一 权利被包容在礼中在中国古代,作为财货的权利,虽然不被青睐,但也不是被任意践踏。问题的关键是,是否只有皇家的利益,而没有民众的权利?民众的利益是否也得到保护?民众的权利当然也得到了保护!这方面的法规很多,一般的规定就不说了,举几条将官家与百姓一视同仁的。
[33]这些说法,虽有新意,仍未脱孟子、董仲舒以来心性之学的窠臼,萧公权先生认为不是什么大贡献。有人或许会说:对人们权利关系的重视与维护?怕是对统治阶级的权利或权力的重视与维护吧。
[5] 参见宋旭明: 《罗马法中的权利抑或应得》(载爱思想网)[6] 我们后面用到权利时,都用现代解。也就是说,《唐律疏议》并不考虑民众权利。
俗之渐民久矣,虽户说以眇论,终不能化。但是,传统思想中的重本轻末利能害义主张未见得没有深远意义,如果抑末可以固本,绌利而能好义,我们就能在更宏远的背景下实现人民的利益。
以为可而道之,知所必出也。以次叙分地而经市,以陈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市。[7] 《荀子·性恶》[8] 《荀子·正名》[9] 《史记·货殖列传》[10] 《史记·货殖列传》[11] 同上。我们知道,涉及到权利纠纷,涉及到民事案件,在市场交易中要多得多。
地官》中有司市一职,主管市场的经营管理和纠纷解决,我们就主要通过它来了解那些对立的、排他的权利。这两大块或两大方面,源自人类本性,是人类本性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外显。
以血缘亲情为纽带的宗法关系,源自人类种属繁衍的人性需要,是更强韧、更绵长的。[55] 参见同上,关于人与人对立的部分论述。
甚至那些带有犯罪性质的小案件,也可以在市场内解决。进而他说:利可言乎?曰:人非利不生,曷为不可言。
散敦厚之朴,成贪鄙之化。[78]这个一笔勾销恐怕不是中国法律把其他的利益一笔勾销,而是吴经熊把中国法律对权利的关顾一笔勾销。[46]所以中国古代历来都有重本轻末、重农抑商的传统,这不是没有道理的。这里可见满满的消费者权利。
在农村中,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这样的权利纠纷或民事案件要少得多。但是,按权利的现代解得到法律认可并保护的利益而言,这一法律关系在中国古代法律中也是存在的,这好比宋旭明所说,虽然罗马法中没有权利一词,并不排除古罗马人有权利观念和权利意识,从而在罗马法中表现出来。
这样,在中国古代普遍的宗法关系中,对权利的轻视或忽略,就不可避免了。事见《史记·平准书》[40] 关于主体性,黑格尔有一段精彩的话:所以人是意识到这种主体性的主体,因为在人里面我完全意识到我自己,人就是意识到他的纯自为存在的那种自由的单一体。
二 宗法关系对权利的稀释上一小节我们谈到生产方式对权利关系的决定性作用,尤其谈到商品货币关系对权利关系的重要影响,它使产权更加明晰,更趋私人化,更容易在产权关系中表现出人与人的对立,更普遍地表达出人们对财富的无尽追求。[32]陆九渊也说:凡欲为学,当先学义利公私之辨。